男警長在一四年六月退休後,按規定應在兩個月後交回獲編配的上水警察已婚宿舍單位,惟警長疑化身「租霸」,一直佔住至今之餘亦沒有交市值租金。事隔三年多,他就該單位所拖欠的租金及佔住費用至今已達廿二萬元,有關費用現時仍累積中。律政司昨代表警務處處長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下令退休警長交回宿舍單位,並向他追討至少廿二萬元費用。
原告律政司,代表警務處處長提出訴訟;被告是退休警長陳威基。入稟狀指被告於八○年入職警隊,其後在九七年六月獲分配上水警察已婚宿舍的一個單位,被告並就入住該單位有書面承諾,包括要繳交租金,及入住該單位是處方酌情之舉,沒得處方准許,被告沒有權佔用單位。被告亦須按《公務員事務規則》繳交宿舍租金。
被告在一四年六月廿日開始退休前休假,按照相關規例,被告須於離職的兩個月後,即同年八月十九日前交還單位,而處方亦寬限被告多一個月,容許他至九月才交出單位。惟被告不但沒有準時交出單位,並在喪失佔用單位的權利下,一直佔用至今。處方在一四年六月至一五年三月期間,雖然多次向被告發信要他交還單位,及支付所欠租金,但未獲回應。
原告又指在一四年六月至九月,以每月租金二千五百多元計算,被告欠下七千五百多元宿舍租金;之後被告一直佔用單位至今,該單位市值租金於一四年是九千二百元,至一六年更升至萬多元,故原告除要求收回單位外,亦追討被告佔用該單位所拖欠至少逾廿二萬元費用及利息等,實際費用則有待評估。
案件編號:DCCJ 9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