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三被告申上訴許可 押後判

【本報訊】七名警務人員在一四年佔領事件期間,在金鐘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罪成,各被判囚兩年,七人早前獲准保釋等候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其中四名被告早前已獲上訴庭受理其定罪及判刑上訴,餘下三名被告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和警員關嘉豪,昨日亦就定罪與刑罰提出上訴。三人主要針對曾辨認施襲者的證供不可靠,指定罪並不穩妥,法官倫明高昨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就是否受理上訴作出判決,批准三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質疑無綫新聞片真確性

不過,其中一名被告白榮斌,就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他原本以現金人事擔保各五萬元保釋,昨日就要求將五萬元人事擔保亦改為現金擔保,亦即改為現金擔保十萬元。其申請在控方不反對下獲法官批准。三名被告昨由兩名資深大律師代表向法官陳詞,其中代表白榮斌的資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不應接納無綫電視的新聞影片為真確及接納為證供協助判案。

此外,無綫的新聞片有四十多秒被遮擋,拍不到案發狀況,控方不能排除白在期間已離開現場。此外,資深大律師亦指片段拍到疑似是白的人,其身穿T恤的間條顏色前後不一致。不過,法官就指出,從來沒有證供指白曾離開,至於關於T恤間條的論點,則從沒有在審訊時提出。

至於代表陳少丹和關嘉豪的資深大律師就指,原審法官沒有理由判斷陳不會合作參與認人手續,進而准許曾健超進行單對單認人。大律師亦指曾作供時稱,表示認得陳關兩人的鞋子的證供並不可靠。控方則指除無綫的片段外,證供亦包括其他傳媒拍攝的片段作對照。此外,控方指認人手續的程序並無違規,而曾辨認被告的證據中,鞋子款式並非關鍵。

案件編號: CACC 3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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