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程序,已去到本地立法最後一步。律政司、運輸及房屋局昨在回覆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文件中,進一步回應指《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擁有足夠彈性應付新事物、新環境,港府與內地相關部門透過商討、協調及簽署《合作安排》,繼而由立法會行使其立法權力實施一地兩檢,正是港府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具體體現。
此外,被問到就條例草案設立內地口岸區並實施內地法律的建議,是否有適用案例,當局承認未有留意到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有適用案例,但指在普通法和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實施類似一地兩檢的安排,均有以立法形式來就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權進行調整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