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住宅物業」定義 議員提修正

【本報訊】政府去年四月實施新辣招穩定樓價,任何人以一份文件購買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單位,需要繳交百分之十五印花稅率,但有買家以「一約多伙」拆招,其後政府再收緊新印花稅機制下的豁免安排。有議員就豁免安排下有關「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提出多項修正案,包括非頂層單位連天台、非毗鄰的單位連花園、左右相連或上下相連的單位、單位連兩個車位、外牆連單位,都應被視為「單一住宅物業」。

印花稅修訂 料下月恢復二讀

《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預計下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議員涂謹申就有關「單一住宅物業」的定義提出多項修正案。政府檢視情況後,決定接納部分建議,包括如業主擁有非頂層單位及部分或全部大廈天台業權;部分舊樓的中層設有平台花園,或地下範圍設有花園,並把業權分割於不同業主擁有;左右相連或上下相連的單位,上述情況均可視為「單一住宅物業」。

另外,多名議員關心為何不列明單位外牆連單位亦可列為「單一住宅物業」。涂謹申指,部分舊樓的公契可將單位外牆及單位的業權分開,如外牆部分被視為非住宅物業,擔心將來會有買家不願購入此份業權,以避免繳交雙倍稅,隨後一旦遇上大廈維修時,業主又不願付款處理,便會引發更多問題。當局回應指,此等情況並不常見,因此原則上不會加入此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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