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遵清拆令業主判囚緩刑

【本報訊】有逾十次在不同物業均拒絕遵從清拆令而被定罪業主,終因拒拆僭建物被判入獄。九龍長寧街一幢住宅大廈,有業主在天台僭建廿平方米搭建物,並於大廈後樓梯與單位之間圍牆違例開鑿通風口,屋宇署十年前已將單位「釘契」,但業主無視清拆令,屋宇署遂展開檢控。法庭指被告有逾十次前科,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背景報告及求情後,於本月二日判被告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並罰款七萬四千二百元。有學者指屋宇署執法時過於寬鬆,認為釘契的阻嚇力太低,該署須鐵腕處理,加強執法。

有關物業十年前遭釘契

有關業主因未有履行屋宇署的清拆命令,去年七月十二日先被判罰款八千九百七十元。然而該業主及後仍無視命令,屋宇署再次檢控,該名業主於本年一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本月初被判囚三個月及緩刑。本報記者昨到涉事大廈的單位,但無人應門,天台搭有棚架,搭建物已清除。

根據土地註冊處紀錄,屋宇署早於二○○八年已因有僭建而將有關物業釘契,並頒布命令要求上一手業主清拆僭建物,但上手業主並無理會,並於同年將物業以八十四萬元轉售予現任業主黃培英,屋宇署再於二○一一年向現任業主頒布命令,再次要求清拆僭建物,但現任業主同樣無執行。

學者促屋宇署加強執法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指,屋宇署現時對未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採取較寬鬆態度,大多先發警告信,業主過了一段時間仍拒絕清拆,才會將物業釘契並發清拆令,過程中容易出現灰色地帶,認為屋宇署應加強執法,盡快檢控無視警告信及清拆令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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