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在開案詞中分析五名被告在案中的角色,指梁天琦是警隊內「廣為人知」的人物,陪審團也可能認識梁,但其餘被告事前跟警員素未謀面,警方能成功從人群中將他們認出,只因他們在旺角案發現場言行出位,又或衣着突出,其中第五被告林倫慶更是被一名相識的政府電報辦督察從新聞報道中認出後,主動向警方舉報將林倫慶拘捕。控方強調,本案證供強而有力及清晰,部分被告亦曾在警誡下作出招認,陪審團唯一裁決就是將五名被告定罪。
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定義是三個或以上的人集結一起,做出擾亂秩序、具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首被告梁天琦(廿四歲)在案中身份不受爭議,爭議的關鍵是在於梁之行為,是否構成暴動及煽惑暴動;至於其他被告,陪審團可憑容貌衣着,從呈堂片段及照片將他們認出。
次被告李諾文(廿歲)被控在砵蘭街參與暴動,他是即場被捕。控方指警方事前不認識他,但李在現場的言行非常出位引起警方注意。當晚李身穿黑色連帽上衣戴頸巾,大叫警員「收皮」,當梁天琦宣稱正進行選舉遊行後,李說:「聽唔聽到呀?戇×仔」;其後黃台仰呼喊要跟警方「玩大佢」,李又和應:「玩大佢,×你」。
同樣被控在砵蘭街參與暴動的第三被告盧建民(廿九歲),也是即場被捕。控方指他的花名叫「光明」,有警員一早已認識他,當晚盧戴上鴨舌帽和眼鏡,背有斜揹袋,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新聞影片顯示,盧至少十次從地上拾起雜物擲向警員。
第四被告林傲軒(廿一歲)及第五被告林倫慶(廿四歲)則在事發後約一個月,即前年三月四日才被捕。控方指,警方事前不認識二人,但林傲軒於案發時衣着突出,穿上豹紋圖案的鞋,其灰色長褲印有一個黃色花紋圖案,黑色鴨舌帽繡有粉紅色字樣。警方上門拘捕時,在其家中搜出相關衣物,並從其手機檢取的相片檔案,確定案發時他身處現場。警方拍攝的片段及新聞影片顯示,林傲軒曾阻撓警方將高台運到砵蘭街,他不斷與本土民主前線的人及黃台仰交談,向警員擲物,並跟隨黃台仰衝擊警方防線。
至於林倫慶被捕的情況更特別,他是被一名相識的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督察從新聞報道中認出之後,通知警方。控方憑林倫慶在警方錄影會面中的樣貌,與現場片段做對比,指林倫慶分別在亞皆老街向警掟雜物,在山東街兩度掟磚,並在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磚頭敲鐵柱及掟磚。
控方總結時指出,本案證供強而有力及清晰,而李諾文及林倫慶在警誡下均承認當日在現場做出某些行為,故陪審團唯一裁決就是將眾被告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