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滙港電訊追討多付牌照費

【本報訊】終審法院去年底裁定通訊事務管理局過往向多間電訊商徵收的牌照費過多,等同向電訊商「徵稅」。

律政司及通訊局被告

繼數碼通在兩周前入稟向通訊局和政府追討多收牌費後,另一電訊商滙港電訊有限公司(前稱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和九倉電訊有限公司)昨亦入稟高院追討已付牌費,但未有透露申索金額。

原告滙港電訊有限公司,被告依次是律政司司長和通訊事務管理局。入稟狀指兩被告(包括通訊事務管理局的前身電訊管理局)在九五至一七年間,基於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在無合法理由或法定權力下,向原告收取過多牌照費,用作通訊局及其前身的營運基金。由於有關多收費用欠法律理據,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將有關款項發還。

案件編號: HCA 2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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