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奸黎再獲律政司放生!律政司一句「沒有足夠證據」,對捲入漢奸黎黑金案的多名政客不予追究。既然收錢的可以沒事,送錢的自然也可以毫髮無損,加上本港沒有就政黨收受捐款作出明晰規定,政客收利益甘當金主的走狗。事實上,如果不是本報踢爆漢奸黎透過曾任美國海軍情報員的洋助手,向反對派秘捐,這班洋奴漢奸的假面具可能還未被揭破。
反對派動輒說「今天是香港民主最黑暗的一天」,漢奸黎再獲放生,何止是香港法治最黑暗的一天,簡直敲響了香港法治的喪鐘。此一黑金案,授受雙方均曾直認不諱。律政司居然還說是「沒有足夠證據」,端的是「欲放之人,何患無辭」。當局只敢以「沒有足夠證據」為漢奸黎護航,亦反證有關黑金操控政治行為絕對見不得光,君不見,在不少西方民主大國,元首僅收款,也必須下台謝罪,本港司法當局明知包庇某些人實在大違「國際標準」,惟有以「技術性理由」蒙混過關。
這就是為甚麼對付以漢奸黎為首的佔中黑手,律政司一直以「證據太多」為由,一味大玩拖字訣,還一拖拖足三年多,漢奸黎最終會否再度以「技術性理由」逍遙法外,已是呼之欲出。
上面談到國際標準,大凡反對派被「打壓」,西方國家例必萬炮齊發,港獨政客在立法會補選中被DQ,歐盟、美國國會又是「聲明」,又是「關切」,高調得很,漢奸黎這個「洋買辦」被放生,戕害本港法治制度,洋人自然選擇性失明。港府不敢對漢奸黎動手,實際上是對其背後外部勢力舉白旗。回歸廿年人心之所以愈走愈遠,港英餘孽繼續當道,愛國之士動輒得咎,正是癥結所在,長此以往,中央三令五申的「全面管治權」,更是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