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名警務人員於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執勤時,被指襲擊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傷人罪成,各判囚兩年。他們正保釋等候上訴,其中一名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早前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批准劉就定罪及判刑進行上訴。
在判刑方面,劉質疑原審法官以監禁三十個月為量刑基準是錯誤,又指原審法官不當地考慮事件對香港警隊帶來的不光彩和損害到香港在國際社會上的聲譽。劉又認為,原審法官沒區分劉與其他同案被告在角色和刑責上的分別,劉沒有親手襲擊曾健超,劉更在同袍襲擊曾時拉開同袍,但當劉短暫離開現場時,曾再度受襲。上訴庭法官認為上述理據都可爭辯,故就減刑申請批出上訴許可給劉。
在定罪方面,劉與早前已取得上訴許可的總督察黃祖成提出大致相同的上訴理據。上訴庭法官指出,其中一項理據牽涉到法庭在裁定涉案片段是否表面真確到足以呈堂時,應採取較嚴謹或是較寬鬆的門檻,由於純粹是法律爭議,可直接交由上訴庭審理,毋須預先獲得上訴許可,劉因此可就定罪提出上訴。惟上訴庭法官認為其他理據毫無合理可供爭辯之處,故拒絕就這些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