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 官指警員合法執勤

【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一四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十三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予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最終各人被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其中被改判監十三個月的前學聯常委梁曉暘,就他兩罪中的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獲准往終院提出上訴,惟終院經聆訊後早前駁回其上訴,昨頒下判詞解釋原因,並為在甚麼情況下警員可合法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在內執行警務定下指引。

梁主要的上訴理據為他當日被指妨礙執行職務的警員,當時並沒獲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邀請到立會執行職務,故該警員並不是以控罪所指的立法會人員身份行事;梁又指沒有明文授權該警員限制公眾進入立法會,故即使該警員屬立法會人員,當時亦非正執行職責。

稱特權法未限制警於立會執法

惟終院判詞並不同意梁的理據,並為警員在甚麼情況下可合法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及在內執行警務定下指引。終院認為警員根本毋須獲立法會主席邀請,仍可進入立法會大樓內執行職務;《基本法》只規定立法會職員出席會議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但梁等示威者並非立法會議員,故不適用。而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亦沒限制警員在立法會範圍內執行職務,故警員能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且符合控罪所指的立法會人員資格。

判詞又指,即使警員需獲立法會主席邀請才能執行職務,但曾鈺成確有作出邀請,只是以行管會主席身份邀請,惟這並不重要,他客觀上仍是立法會主席。判詞亦認為保安人員是根據立法會行政指令合法地拒絕不守秩序的示威者進入會議廳大樓,警員協助保安阻止示威者進入是合法執行職責。

案件編號:FACC 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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