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案:黃之鋒准保 黃浩銘續收押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一四年佔領行動爆發期間阻礙執達吏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兩人上周三在高院因刑事藐視法庭,分別被判監三個月及四個半月。他們昨向上訴庭申請保釋,法官在聽取律師陳詞後,指黃浩銘提出的上訴理據全無勝算,拒絕讓他保釋,而黃之鋒則有一項減刑論據可供爭議,故批准他以一萬元現金保釋外出。

上訴庭批准黃之鋒保釋,條件包括要他承諾盡快申請法援和正式入稟上訴,期間不准離港,居於報住地址,以及每月到警署報到。至於黃浩銘雖然要繼續服刑,但上訴庭特別為他安排在三月五日聽取其上訴,預計需時一天。

質疑未按黃之鋒年齡判刑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在開庭前先表明,原審法官區慶祥以無司法權限為由,拒絕審理兩人保釋,上訴庭會到正式上訴時,才處理區官此觀點。張官亦指,近期終院對保釋申請傾向寬鬆,除非理據全無可議,否則便應考慮刑期長短、潛逃機會等問題。

在黃之鋒的減刑上訴理據中,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判不認罪的黃浩銘監禁四個半月,認罪的黃之鋒則判三個月,剛好比黃浩銘短三分之一,似乎未考慮黃之鋒的年齡而給予額外減刑。由於此一項理據可供爭議,法官決定准黃之鋒保釋。至於他的其他理據,例如他否認在事件中擔當領導角色、法官無考慮其他判刑選擇、以及不應將本案刑期與另一案刑期分期執行等,上訴庭均認為並無勝算。

黃浩銘就罪責上訴遭反駁

至於黃浩銘只就罪責提出上訴,無要求減刑。其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判黃浩銘阻礙清場,便等於妨礙司法執行;另亦指當時警方無作出最後警告,便阻止他與其他在場人士離開,故控方未能舉證證明他有意違令。法官則認為這些論點全部均無可爭議,故決定拒絕黃浩銘的擔保申請。法官稍後會以書面交代詳細理據。

須繼續還押至農曆新年後的黃浩銘,被押回囚室前高叫口號,並向公眾席喊「新年快樂,身體健康,拜拜!」黃之鋒則在散庭後約兩小時,才辦完手續步出囚室,他形容進出監獄對他而言已成常態,但對黃浩銘要繼續服刑感難過,他希望公眾能繼續關注在囚的社運人士。

案件編號: CACV 259/2017, CACV 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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