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管有瀕危物種 可囚兩年

【本報訊】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定,凡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其部分或衍生物,均須事先申領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許可證。任何人士倘違反條例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三個附錄。附錄I包括超過八百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物種包括懶猴、娃娃魚等,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附錄I物種,必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目前該物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署方不會發許可證。

附錄II列出超過三萬二千種物種,牠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物種包括貓頭鷹、蟒蛇及中華鱘等。在本港,如要進口附錄II物種,須出示《公約》出口准許證,如進口源自野生的活體標本,均須事先申領許可證。如要出口或再出口附錄II物種,亦須預先申領許可證。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准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物種包括花龜及海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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