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佔旺藐視法庭案被判囚三個月,剛好低於被禁參選的刑期門檻,假如他在另一宗衝擊政總案獲准減刑,他仍有可能合資格參加二○一九年區議會及二○二○年立法會選舉,以及未知何時舉行的立法會九龍西及新界東第二輪補選。
《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明,任何人被判監逾三個月,往後五年內都不得參加任何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黃之鋒今次因佔旺案被判監三個月,剛好低於有關門檻。
不過,黃之鋒早前在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中,被加刑至監禁六個月,依例五年內都不能參選。但他正就該案刑期申請終審上訴,若終審法院最後批准他減刑,例如還原之前的社會服務令判刑,黃便重新符合資格參選。
此外,由於法例未有寫清楚判監逾三個月的禁止參選門檻,是只計單一案件,還是將多宗案件的刑期加起來計算,若黃之鋒在衝擊政總案獲減刑至監禁三個月或以下,與佔旺案的刑期總數超過三個月,屆時他能否繼續參選,可能又會掀起法律爭拗。事實上,黃早前已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禁止參選規定。
另一變數是,黃之鋒是四十八名曾被警方「預約拘捕」的佔中搞手之一,但至今未獲檢控。若律政司決定就該案起訴黃,則又會影響到其參選資格。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有關條文內的「逾三個月」是逐單案件計算,還是計多宗案件的刑期總數,有一定爭拗空間,需由選舉事務處決定,若有人不服可申請司法覆核。律師黃國桐則認為,相關法例的原意是以刑期去反映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再衡量有關人士是否具參選資格,因此「逾三個月」應只計單一案件,不應把其他案件的刑期加起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