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本港爆發違法佔領行動期間,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廿人,違反法庭禁制令,阻撓執達主任清理堵塞旺角彌敦道的障礙物,各人因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其中首批認罪的四名被告早前被判緩刑及罰款,其餘十六人則於昨日在高院判刑。法官陳慶偉最終決定判處黃之鋒入獄三個月、黃浩銘監禁四個月零十五日、而岑敖暉則判監一個月但獲緩刑一年並罰款一萬元,其餘十三人分別被判監一至兩個月但均獲准緩刑,當中十人亦被罰款一萬至一萬五千元。
被判監的黃之鋒及黃浩銘,其代表律師表明二人將申請上訴,並向法官申請暫緩執行命令以讓二人可保釋等候上訴。不過,法官表明他無權批出保釋,故亦拒絕暫緩執行命令,黃之鋒及黃浩銘最終需即時入獄,是兩人繼之前另案入獄服刑後,再度身陷囹圄。據悉早已承認藐視法庭的黃之鋒將就刑期提上訴,而不認罪的黃浩銘則會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十六名被告中,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早前已認罪,另九人即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拒認罪,早前被法庭裁定罪成。
法官昨於開庭前先將判刑交予眾被告的代表律師,律師把判刑告之各被告,當中黃之鋒顯得神情呆滯,岑敖暉仍面露微笑,而黃浩銘則滿面笑容並輕輕鼓掌,其後向公眾席的支持者稱自己與黃之鋒被判監。當正式由法官讀出眾人判刑時,雙黃均表現鎮定,岑及部分被告卻雙眼通紅。至下午雙黃得悉需即時入獄後並沒太大反應。
法官於判詞中逐一評論各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認為黃之鋒扮演領導角色,其阻礙清場的參與程度甚深需判處監禁,刑期與衝擊政府東翼前地案件刑期分期執行。
黃浩銘方面,法官指他在清場期間作出的行為與黃之鋒相似,包括不斷地就禁制令的有效性及原告代表的身份提出質疑等,並意圖煽動抗爭者繼續反抗,結果導致兩邊產生敵意;法官認為黃浩銘扮演活躍及具影響力角色,由於其阻礙清場的參與度甚深,且不認罪而被裁定罪成,決定判他監禁四個月零十五日,並與其涉及的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案判刑分期執行。
岑敖暉方面,法官指岑站在警察防線之前,但並無向執達主任和原告的代理人作出挑戰,只是站在雙黃身邊靜靜觀察清場行動。法官表示,雖然岑是整個佔領行動的學生領導人物,但觀乎他當日的行為,實與其他示威者無甚分別,故判他緩刑及罰款。其餘十三人,法官指他們在事件中均沒涉及使用暴力或作出反抗,且非組織者,只是在現場出現,故判處他們緩刑及罰款,當中三人因考慮到其經濟狀況故毋須罰款。
有到庭支持一眾被告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表示,希望判監的雙黃能盡快取得上訴許可及獲准保釋。岑敖暉則指,不用入獄是意料之外,但判刑不會影響他日後參與集會示威。
案件編號:HCMP774,776,778,780,781,783,784,787-789,791-793,795,796,7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