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香港落後的動物法例

近年,社會對於動物福利相關事宜日漸關注。但香港在保障動物福利上的法例相當落後,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香港現時至少有十條涉及動物福利和管理的法例。當中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為核心法例,而這條例是在一九三五年以英國的《1911年保護動物法令》為藍本改寫而成。雖然政府過去曾對條例作出三次修訂,但修訂主要針對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對立法原則就沒作任何改動。即是說,現時香港的動物法例仍是一九三五年的觀念及標準,嚴重過時。

其他國家在動物法例方面比香港完善得多,並且不是只局限保護動物的層面,而是更進一步擴展至動物福利的層面上。英國已經在○六年制訂新的《動物福利法例》,用來取代舊有的法例。因為舊法例「沒有界定動物理應獲得的待遇」,而且法例並沒有授權執法人員在動物受到痛楚之前,採取有效的行動保護動物。而新訂的《動物福利法例》就採用了「主人必須主動照顧其動物」這個福利概念。

所謂動物福利,是指涵蓋動物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以及是否能滿足其基本需要。具體來說,現時在香港虐待動物才是犯法,沒有提供清潔的食水給動物飲、用鐵鏈鎖住狗隻在太陽下暴曬、甚至狗隻爛肉或生蟲,都不屬犯法。

如果有了「動物福利法」,讓動物有基本合理的生活,就是主人的責任。所以政府應盡快展開有關「動物福利法」的立法研究,確保動物得到適當的照顧,回應社會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