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於前年十一月討論橫洲發展期間,當時仍是立法會議員的社民連成員梁國雄「長毛」在會議上,被指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枱上文件,轉交另一議員朱凱廸閱覽。梁因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事後被票控藐視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開審。辯方指有關條例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控辯雙方昨先就此法律爭議陳詞。
梁國雄(六十一歲)被控於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令該立法會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事發當日會議一度暫停,梁被逐出議事廳,馬紹祥終獲歸還文件,但事發翌日馬決定報警。梁昨在庭上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不認罪」。
代表梁的大律師吳靄儀指,今次是首次引用涉案控罪檢控立法會議員,控方單憑字面解讀,錯誤地指稱控罪提到的「任何人」包括議員,卻忽視控罪原意只針對被傳召到立法會宣誓作供的證人,他們在議會上的藐視行為。吳指控罪本身無違憲,但若用以檢控立法會議員,或衍生憲法爭議,因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行受《基本法》保障,不受法律追究,法庭不應介入今次事件。此外,立法機關現已有機制懲罰行為不檢的議員。
控方回應指,案中條例的原意是要促使立法會會議免受干擾,可以在安全及莊嚴的環境下進行,以發揮其憲制功能。控方列舉梁國雄過往兩個上訴案例,指梁於一九九九年及二○○三年仍未當選立法會議員時,已因違反同一控罪被起訴及定罪,證明只要出現在議會並且行為不檢的公眾人士,都可被控同一控罪,控告對象不限於在立法會宣誓作供的人。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