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私人地段填土,只需獲得該地段的全體擁有人給予的書面許可,並向環保署遞交有關確認擺放的通知,便可進行有關活動。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批評,政府不應因私人地段便讓地段擁有人可隨意傾倒泥頭,因傾倒泥頭會造成環境污染,認為環保署在確認通知前作出評估,非盲目同意。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任何人在政府用地或未經許可的私人地段傾倒泥頭,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被裁定不合法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首次定罪最高罰款額為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另處罰款五萬元。而該人其後每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一百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另處罰款十萬元。
另外,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如任何人沒有得到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而在該土地擺放廢物,即屬犯罪,違者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入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