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私影模命案:無業漢被裁適合答辯

十五歲「私影」少女一四年應邀到已婚無業漢的旺角家中拍照時疑遭虐殺案,由五男一女組成的陪審團昨於高院,要就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一事作出裁決,他們退庭商議六小時後,以五對一大比數裁定被告是適合答辯,法官將被告繼續收押至二月廿日再作處理。

卅七歲被告劉璋輝,被控於一四年十二月八日在港謀殺十五歲女死者郭惠明;被告昨獲悉被裁定適宜答辯後,臉上依舊木無表情。

官指裁決需考慮6因素

法官昨日早上指引陪審團時指,他們需自行決定採納哪些證據,但必須要根據法庭給予的證供,並運用自己生活經驗及知識去判定。法官重申裁決時需考慮六個因素,包括被告是否明白控罪、能否自行決定認罪與否、是否明白可決定接納誰人任陪審員、能否給予律師指示、是否明白審訊過程及能否自行決定作出自辯。若有任何一個因素是否定,均是裁定被告不宜答辯。

案後近兩年始提「鬼上身」

法官續指,陪審團需知道本案基本背景外,主要考慮控辯雙方之前傳召三名精神科醫生的口頭及書面證供,以決定接納那一方的意見。法官提及被告在其小欖精神病院主診醫生接見了廿多次後,他在一六年九月向該醫生稱,要轉換代表律師時,才首次述及在案發時曾聽到聲音及「鬼上身」,腦海又出現「血祭」二字,法官指陪審團需考慮被告何以在案發後近兩年才首次提及此事。

陪審團之後在退庭商議的六小時間,曾向法庭提出多項要求,包括要求取得三名精神科醫生作供的錄音、法官引導陳詞的錄音、該些證供的中文翻譯,以及被告在犯人欄內聽審的錄影片段;惟法官最終只能提供錄音,但中文翻譯及錄影片段則未能提供。

本案早前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因辯方指被告的精神狀況不宜繼續審訊,要求法庭裁定被告不宜答辯。法官遂要求陪審團改為考慮被告是否適宜答辯,當時法官指若裁定被告是適合答辯,本批陪審員的責任便完成,法庭需抽選另一批陪審員重新展開聆訊,以裁定被告是否謀殺罪成。

案件編號:HCCC 36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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