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案上訴 官頻質疑理據

【本報訊】網台男主持鄭永健於一五年區議會選舉期間,被指出錢利誘多個本土派政團出選區議會「(界)票」,於一八年受審後被判串謀選舉舞弊等七罪成立,判囚四年;同案被控的「全民自發」成員顧家豪和陳建隆也被判罪成,分別判監兩年半和兩年四個月。三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昨於上訴庭審理,惟他們三人的上訴理由不斷遭法官質疑。

上限6萬 鄭永健捐15萬

鄭永健親自上訴時指,他在案中提供的只是「選舉捐贈」;上訴庭質疑指,鄭明知區議會選舉開支上限是六萬多元,他無可能提供十五萬元選舉捐贈「畀咗都唔用得。」上訴庭又稱,鄭於原審時說資助政團是「想透過接觸本土派,去套取本土派與泛民政黨之間的陰謀」,該說法與鄭現時的說法亦有矛盾。

鄭又指王進洋、梁頌恆、李文浩、黃學禮等控方證人的誠信有問題,因他們「深怕揭露自己的賄選罪行」。鄭要求上訴庭看傳媒報道,指他們在案發時已是候選人,鄭資助他們不算誘使他們參選。惟上訴庭指報道只顯示上述部分人士當時只屬「積極考慮參選。」

顧家豪代表律師陳詞指,收錢後參選,只要悉數捐出多收的選舉捐贈,並作出申報,便不犯法。上訴庭認為此說法是「畀錢誘使人參選,佢有參選就唔係罪行。」上訴庭又指,在成為候選人前所收的錢不屬選舉捐贈,「點解可以事後補救?」

陳建隆代表律師則指,陳原本已有意參選,陳收錢不涉改變參選意向,故沒有犯法。上訴庭反駁「如果佢想去選,賺多啲錢都無所謂,收埋佢」,又質疑「參選目的之一係為咗報酬,呢啲都唔足夠(構成犯法)?」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 3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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