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時入境處政策,港人若要把其登記性別由女性申請改為男性,要符合「移除子宮和卵巢」及「製造陽具」的規定。三名尚未完成有關性別重置手術(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向入境處申請性別由「女變男」被拒後,分別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該項規定違反《人權法》。高院昨一併審理該三宗司法覆核案,先由申請人一方的律師陳詞,指入境處其實還有其他可行政策處理更改性別,若以移除器官手術作為性別準則,是不合比例地侵擾變性人士的私生活。
三名申請人包括持有英國公民護照的Q、持英國BNO護照的R以及Tse Henry Edward,有關申請人已獲英國承認是「男性」,並以男性身份生活,但香港拒絕更改申請人的登記性別做「男性」。申請人代表律師遂指,申請人要面對英國護照和香港身份證登記性別有不一致的困難,但法官表示,面對這樣的困難是因為申請人他們申請更改登記性別所致。
律師引述食物及衞生局數字指,一○年至一五年間,香港共有四百九十五名有性別認同障礙人士,當中有四十人接受了部分或全部的性別重置手術。律師表示,這是一個需要受保障的少數團體,若入境處不為這些人士更改登記性別,變性人會在教育和職場等多方面受到傷害,律師舉例指如申請人到銀行時,由於外表是男性,但其身份證登記是女性,申請人會被懷疑是冒認他人。
律師亦引述「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其他境外的文件,質疑以移除器官作為界定性別準則是不合比例。律師指,入境處此項規定違反了《人權法》,既侵擾了個人私生活,又損害了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試驗的保障。此外,因「女變男」變性手術比「男變女」的困難,該規定也對「女變男」變性人有間接的性別歧視。律師認為平機會提出了其中一種可行政策,即由申請更改性別的人士透過法定聲明,表達此後以新性別生活的意願,再附上醫生證明。
雖然律師強調今次只是挑戰性別登記制度,不涉及婚姻或其他議題;但入境處一方卻指,案件帶來其他影響涉及許多法例,法庭不是僅僅只是頒令宣布該政策不合法這麼簡單。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HCAL 229/2015,154,18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