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因無力還債遭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項需從其資產及收入攤還,但按《警隊條例》第十九章第三款,警務人員破產後的薪金及津貼不得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薪金及津貼亦不得成為產業一部分,意味破產後只能用其資產償還債務。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批評條例「古老、過時」有需要修改,以免淪為警員的「免死金牌」。
尹兆堅最近接獲Yan(化名)求助,指與任職高級警員的前夫於一四年爭奪撫養權後,前夫拖欠逾三十萬元訟費,Yan向法庭申請前夫破產。據Yan了解,前夫於破產前一段時間,戶口尚有六十多萬元,惟於破產前夕卻幾乎花光,前夫更向她的代表律師稱,因現行《警隊條例》,破產後亦毋須還款。
警方強調會檢視每宗警務人員破產個案,以確定有否干犯紀律罪行,若有人員因欠債或破產而引致工作效率下降,會按既定程序採取適當紀律行動。保安局回覆指基於防貪考慮,相關條款當年的立法原意是減少不法分子藉放債或提供物品操控警務人員,及警務人員利用其職位取得信貸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