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法制的制度創新

一地兩檢的法律爭議,在體制上是內地大陸法與香港普通法的矛盾,兩者性質不同,銜接不易。但在《基本法》制訂過程裏已清楚地劃分範疇:自治範圍用普通法,與中央政府和內地的關係便只能由人大直接解釋,便必然應用大陸法的原則。兩者的界線清楚,不容混淆,兩種法制便不會構成衝突。這樣的體制問題並不罕見。例如歐盟之內有歐洲各國實行大陸法,英國實行普通法,兩者整合也同樣有許多問題,也因此有不少制度創新的做法。中國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香港司法獨立並設有終審庭,亦屬制度創新的做法,在國際的法律體系方面可成先例,供他國參考。

香港的法律界從業者由英國普通法訓練出來,很可惜他們對國際不同法制的比較及銜接少有認識。有關一地兩檢的批評者也缺乏研究,更遑論對比較法制的研究。他們的批評是用普通法的角度來解釋,從根本上不明白一國兩制下《基本法》與自治普通法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屬不懂而胡亂批評,凸顯他們知識與思維的缺陷。

或許,他們背後還有一個政治動機:抗拒一國兩制,堅持香港從英國來的一制,且不甘心香港的治權受主權統率,妄想用普通法來抵制《基本法》,在香港劃出一個司法的「獨立王國」來保持殖民地體制不變。

大陸法的原則是依法執法,不像普通法那樣讓法官有較大解釋法律的權力和空間。《基本法》是大陸法體系,人大決定都不可能是隨意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