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擅專司法 抗拒一國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大政方針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面,就是香港回歸後,保留了英夷治下的整套司法制度和繼續實行普通法。

北京為了體現「高度自治」前所未有的「高」,還由香港設立了終審法院。而英夷治下,香港司法體系的「終審法院」是英倫祖家的樞密院,此乃香港殖民地「宗主國」的最高司法機關。香港司法體系和任何人員都不能也不敢挑戰樞密院「一言九鼎」的權威地位,更加不敢「說三道四」,表示「質疑」。他們知道這裏有整個憲制、憲政、憲法的國家規制和司法「倫理」,這也是所有國家和地方實行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基礎。

而香港設立的終審法院,其地位絕非等同英夷治下的英倫樞密院,只是為了香港特區能夠更好的實施普通法作出的「司法配套」。

香港特區的整套司法體制,包括終審法院和普通法的實施,都是地區性的建制,其頭上有一國、有中央、有國家憲法、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法定權力機關,整部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裏。有了這些,香港的法治才得到「授權」,香港方能實施法治,這是最根本、最明確的制度安排。

此安排不是多麼複雜難明,讀法律的人都知道這不過是ABC罷了。然而,香港回歸後,英夷培養的一些司法中人卻偏偏要「揣着明白裝糊塗」,屢屢挑戰一國、挑戰憲法、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決定和司法解釋權,且極盡攻訐抹黑之能事,明目張膽的破壞法治。

他們不斷以法律為武器和中央鬥「法」,對香港有終審法院的高度自治猶嫌不足,他們野心勃勃要踢走人大,自立為王,擅專司法,抗拒一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