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佳擅用顧客資料 違私隱例罰款

【本報訊】百佳超級市場因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將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相關條文,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千元,成為《條例》自一三年修訂以來首宗被定罪的案例。

為修例後首宗定罪案例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現行法例並無禁止直銷活動,但必須依從《條例》進行,今次個案再一次提醒機構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同時加強機構內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未徵得同意發直銷電郵

根據案情,投訴人為百佳購物網站的顧客,曾向該公司登記包括其電郵地址等的個人資料,惟從沒向百佳表示願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訊。不過,至一六年一月,投訴人接獲該公司的直接促銷電郵,其後投訴人向公署投訴。公署處理投訴時,百佳承認投訴人沒有表示同意收取其發出的直接促銷資訊,惟系統更新時,出現人為錯誤向投訴人發出直銷電郵,強調屬單一事件。

相關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審理,百佳的代表在庭上承認違反《條例》,被判罰三千元。黃繼兒提醒消費者,若從未向某機構表示同意收取其直接促銷資訊,但卻收到由該機構發出指名道姓的直銷資訊,應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詳情作為證據,向公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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