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儲存或燃放 同違法可判囚

近年農曆新年前後,不時有市民大搞「煙花騷」,本年初在新界圍村或秀茂坪屋邨都有人私放煙花,去年大年初三及初四凌晨,藍田及大埔亦有人連珠炮發五光十色的煙花,部分貼近民居。惟法律界人士提醒,儲存或燃放煙花同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

煙花當裝飾 食店經理被捕

一三年六月,有日式放題店被指使用煙花蠟燭裝飾刺身船,警方接報後「放蛇」搜證,一名男經理被捕,被法院裁定一項管有爆竹煙花罪,因裁判官考慮涉案煙花對人傷害有限,加上他即時認罪,只輕判罰款二千元,另充公店內的煙花蠟燭。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危險品條例》,除獲發認可牌照,任何人士不得製造、儲存、護送及使用任何危險品,違法者最高罰款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至於市民燃放煙花同樣違法,陸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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