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光酒樓其中兩名創辦人胡珠和李國雄昨入稟高院,根據《公司條例》將新光旗下七間公司,就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兩個財政年度,有關舉行周年成員大會以及董事向公司提交財務報告文件的期限申請延長,高院已排期於明年三月十五日開庭聽取胡、李二人的申請。
申請人包括胡珠及李國雄二人,共提出七項入稟,答辯人是七間公司包括:新光酒樓(集團)有限公司、葵興新光酒樓有限公司、荃灣新光酒樓有限公司、黃大仙新光酒樓有限公司、觀塘新光酒樓有限公司、上環新光酒樓有限公司及柴灣新光酒樓有限公司。
新光酒樓集團常務董事總經理胡珠昨解釋,以往集團旗下七間公司會選擇在同一日開股東大會,但因今年有部分公司的會計師遲核數,耽誤了股東大會的日期,令大會一度延遲,從而引起公司註冊處關注,需向法庭提供證明文件,強調並非涉及錢銀瓜葛。
案件編號:HCMP 2746-27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