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說過,以鬥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求團結則團結亡。道理很簡單,只有通過合法合理的鬥爭,才能教訓那些不懷好意、肆意搗亂的人,使他們不敢輕易造次,否則,一味妥協退讓,姑息縱容,勢必弄巧成拙,埋下禍患。
香港回歸後之所以紛紛擾擾,亂象叢生,固然因為港府管治無方,尤其是律政司有法不依,也因為中央政府一度放任自流。正如內地官媒指出,中央在回歸初期採取非常寬容忍讓的態度,對香港出現的爭議和反對聲音,往往不作深究或以「退一步」的方式處理,實踐證明這種處理方法有不盡理想之處。
事實上,沒有原則性的寬容退讓,等於姑息養奸,不僅僅是「不盡理想」這麼簡單。從當年二十三條立法半途而廢,到近年反對國教、阻撓政改、佔領之亂、旺角暴亂、宣誓鬧劇、港獨蔓延、狂噓國歌等等,一亂未平一亂又起,反中亂港勢力有恃無恐,港獨分子氣燄囂張,不就是港府姑息縱容、中央寬容退讓所造成的惡果嗎?如今反對派更是到了逢中必反的地步,只講兩制,不講一國,將所有中央關於香港的決策、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互動,都冠以「干涉香港內務」的帽子,連港珠澳大橋、廣深港高鐵、CEPA這些明顯對香港有利的事務,也被他們形容為洪水猛獸,高鐵一地兩檢更被說成「割地賣港」,反對派無理取鬧,目的就是要將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面對瀕臨失控的局面,中央不得不改變對港政策,由放任自流改為強調全面管治權,而要真正落實全面管治權,一般認為首先必須完成二十三條立法。毫無疑問,香港已回歸二十年,二十三條立法仍遙遙無期,不僅很不正常,而且留下法律真空,令反中亂港勢力有機可乘,成為許多亂象的根源。但反過來看,假設二十三條已立法,填補了法律真空,是否表示從此天下太平?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的價值在於落實,在於執行,如果當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會淪為一張廢紙。
所以說,香港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二十三條是否立法,而在於港府有法不依,佔領之亂就是最典型例子。這場嚴重破壞法治、幾乎令香港萬劫不復的大型動亂已結束三年,除了少數無名小卒被檢控及定罪之外,主要搞手及黑手包括漢奸黎等人依然逍遙法外,即使戴耀廷等禍首被落案檢控,也因為法律程序緩慢而令其遲遲未受到法律制裁。難怪這班人有恃無恐,一時煽動「違法達義」,一時鼓吹「風雲、雷動」,簡直是無法無天。
對於這些亂象,律政司絕對難辭其咎。作為專責法律事務及刑事檢控的部門,律政司非但沒有嚴格依法辦事,反而不斷姑息縱容,甚至採取雙重標準,抓小放大,凡是有外部勢力撐腰的,無不退避三舍,既不敢摸老虎屁股,也不敢碰走狗尾巴,以致出現「反中亂港有運行,愛國愛港無前途」的荒謬現象。
古人說:「處其位不履其事,則亂也。」正因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沒有履行本身職責,才導致法治根基不斷受到衝擊,佔領之亂、旺角暴亂、港獨風波等等,都是在其任內發生,他不僅沒有處理好相關檢控工作,反而一再充當保護傘。如今更臨陣脫逃,丟下一大堆爛攤子,連高鐵一地兩檢及《國歌法》本地立法也置之不理,令人見識了何謂「為官避事平生恥」。
事實證明,香港至今依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回歸,高高在上的還是港英餘孽,呼風喚雨的還是洋奴漢奸,司法等刀把子還是掌握在抗拒回歸那班人手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二十三條立法,也只能淪為廢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