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監警會昨公布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工作報告,投訴警察課有二百零九個調查分類結果被監警會要求重新分類,按年增近六成,再分類後,二十一項「獲證明屬實」,九項則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有個案涉及一名投訴人被人用玻璃樽「爆頭」,但警方只向施襲者控以較輕的「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且被疑沒有如實向檢控官披露投訴人傷勢等,投訴人提出共四項投訴,監警會調查後,不同意案件被分類為「並無過錯」及「無法證實」,其後兩項投訴再分類為「獲證明屬實」,被投訴的涉案女偵緝督察需接受警告,並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涉案的女偵緝督察向投訴警察課供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襲擊是早有預謀,因此沒有控告較嚴重的、俗稱「傷人十七」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但監警會認為女偵緝督察對兩項控罪存有誤解。梅表示,案情指出投訴人與被告在港鐵車廂發生爭執後,被告一直跟蹤受害人再施襲,故認為原用的較輕俗稱「傷人十九」的控罪沒反映嚴重性。
報告指出,該女偵緝督察承認在落案前已得知投訴人先後在公立醫院及私家醫院求診,傷口亦縫了十三針,但案情摘要只按公立醫院初步驗傷報告撰寫,沒提及其縫針,梅指她的做法不合理和不恰當,其後該投訴再分類,由「並無過錯」改為「獲證明屬實」。
另一宗案件,涉及投訴人過路時戴耳機被車撞到,被警方控告「不小心過馬路」,惟法庭最後裁決她無罪,她認為負責案件的高級督察疏忽職守而提出投訴。經調查後,投訴案亦被歸類為「並無過錯」,梅達明指出,事發時私家車與投訴人相距僅四至五米,應有足夠時間煞車,但該高級督察未有考慮該因素就作檢控。監警會建議投訴警察課將指控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最終獲投訴警察課接納,而該高級督察需接受警告和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