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於一五年底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當晚,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區發生垃圾桶爆炸,警方事後檢控有「佔中輔警」之稱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以及另一名香港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串謀縱火罪。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兩年,葉認罪後被判入勞教中心。楊昨就定罪及判刑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聲稱控方證人「點錯相」,上訴庭斥責楊的上訴理據是天方夜譚,更六度要求楊的代表律師停止就此再作陳詞,最後駁回其申請。
楊透過律師指,控方證人林姓友人認錯人,事發前指示林購買火酒等涉案物品是另有其人,而並非楊。上訴庭確認楊沒有指稱被林惡意誣告後,指該說法是天方夜譚,又說:「如果你立場係咁,唔使再講啦!」惟律師仍堅持其說法,直至法官第六次表示「唔使再講」,律師才肯停止。
法官指,楊與林事前相識已約一年,且交往頻繁,如指林當時認錯人,根本是不切實際且無任何說服力,加上二人當日有多次通電話,林亦確認當日曾與楊見面,林並非不誠實證人,認錯人的說法完全無說服力,正常人均不會接納。此外,楊確有參與此次縱火,綜合案情,刑期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因此拒絕就不服定罪或減刑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 7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