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之行:憲制性法律具權威性

為二十三條立法肯定帶來巨大爭議。泛民陣營堅決反對,主張先重啟政改,再討論二十三條;建制陣營雖然認同根據《基本法》的要求,特區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不過經歷○三年失敗的教訓,有意見認為可採取「先易後難」及斬件式的進路,避免「一步完成」可能引發的政治衝擊波過大,教社會難以承受。

倡議斬件式立法的建制派人士,指出當年立法過程引起爆炸性爭議,導致五十萬人上街,最後政府被迫撤回草案,當年主事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為此問責下台。總而言之,一步走帶來的震盪過大,社會無法消化。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當年曾經是推手,近年提出可通過逐步修改香港現有的法例達致二十三條要求的效果,此即斬件式上立法會審議,相信較容易處理相關程序,也可避免過度刺激民意。

表面看,香港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等,大致已可涵蓋二十三條的內容,雖然法例中沒有「分裂國家」、「叛亂」及「顛覆」等名義的罪行,有法律界認為若能細心修訂相關條文,甚至可毋須另立二十三條,亦可發揮相同的效果。

問題是,現行不同法例各自處理二十三條涉及的不同範圍,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觸及面廣泛卻又彼此關連,而二十三條的層次遠高於普通法下的條例,是所謂憲制性法律,權威性高,阻嚇力大,較符合中央期望達致對國安及主權完整的保障這個重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