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監察被視為第四權,新聞記者更有無冕之王的稱號,強如美國總統特朗普,面對新聞界批評也只能發牢騷而不敢公然打壓,就是忌憚「新聞自由」這四個字。但香港則是另一回事,從司法機構到淫媒老闆,侮辱新聞記者儼然家常便飯,踐踏新聞自由更是肆無忌憚。
東方記者去年正常採訪期間,遭一名「金毛」恐嚇已被「點相」及「搵人斬你」,案件日前上庭審理,儘管當事人在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而法官亦肯定當事人清楚講出被恐嚇的感受,但又以證供得不到現場錄影片段支持為藉口,判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被告被當庭釋放。此案判決引來全城嘩然,如果沒有錄影佐證就無法定罪,以前的法官又該如何判案?包青天豈非浪得美名?如果法官的邏輯成立,那麼罪犯作案之前刻意將錄影設備全部破壞,豈不等於有了免罪金牌?
說到錄影片段,另一名東方記者被壹傳媒老闆漢奸黎無端辱罵兼恐嚇「我實搵人搞你」,事發於大庭廣眾之維多利亞公園,不僅眾目睽睽,更有完整錄影片段為證,但律政司對此案遲遲不作出檢控,大有一拖了之之態,又該如何解釋?
可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是否有錄影,而在於原告及被告的身份。東方一向為民喉舌,針砭時弊,尤其是一再踢爆官府無能及司法亂象,於是有些人懷恨在心,視東方為眼中釘、肉中刺,刻意針對東方、騷擾東方之惡徑五花八門,司法打壓不過是其中一種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