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教育家陳樹渠妻子陳麗玲於○七年猝逝前兩日,透過名下公司與花旗銀行訂立九張累計股票期權(Accumulator)合約,其中六張在陳麗玲去世後虧蝕逾五億元,公司其後入稟高院向花旗索償,案件昨於高院續審。花旗一方盤問該公司女財務總監黎瑞儀時指出,陳麗玲在○七年十月十五日主動致電花旗訂下六張合約,同日陳亦與東亞銀行訂立四張,黎對此點同意。但對於是否花旗以不當手段誘使陳麗玲簽約,黎則表示自己無法評論。
原告是陳麗玲名下的三間公司,被告是花旗銀行及其客戶經理麥倩筠。被告一方承接前日的發問內容,指陳麗玲有否使用不同公司作投資。黎表示,若訂立合約的其中一間原告公司Shine Grace之信用額不夠,陳會改用另一間原告公司Bonds & Sons International來訂約。黎又指,陳在○七年七月曾要求終止由Bonds & Sons擔保Shine Grace,但至十月初陳便暫緩此要求。黎作供完畢,陳麗玲兒子陳燿璋將於下周一作供。
案件編號:HCCL 28/2008,HCCL 28、2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