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淋滾水表證成 被告稱事主圖強姦

【本報訊】獨居中年無業男前年無償收留貌美港女同住,反遭女方「鵲巢鳩佔」之餘,更因未能給她「家用」而被她涉嫌以沸水淋潑及刀背敲頭。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時,辯方道出另一版本,指男事主當時疑企圖強姦因身體不適而臥床的女被告,她反抗時弄跌旁邊的熱水煲,才令沸水淋到事主,事主對此否認。控方傳畢證人,法官裁定女被告意圖傷人及襲擊致造成傷害兩罪表證成立。

涉案卅四歲女被告伍寧頤(卅四歲)因不出庭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今日進行控辯結案陳詞。她被控在一五年六月卅日在順利邨某單位內襲擊及傷害男事主林志華(四十一歲)。

稱反抗扯下熱水煲

辯方繼續盤問事主時指,女被告在案發當日肚子不適,服藥後上床睡覺。事主卻突然袒胸爬上被告的床,壓着被告企圖將她強姦。被告抵抗時雙手亂抓,扯到放於床邊櫃上的熱水煲電線,而把熱水煲扯下,令熱水淋到事主的右邊身。

事主被淋後慘叫,被告先呆在當場,之後打算召救護車。只是事主不想其姊知道被告暫住其家,才堅持不去醫院。直至半夜,被告發現事主跌倒,才召救護車;辯方直指被告從沒有用刀或熱水襲擊事主。事主聽罷大聲否認,並多次表示:「錯,我反對。」

法官期間引述事主的醫療報告,指他事後曾向醫生表示只屬家居意外,事主解釋因當時被告「揸住」其身份證及銀行等文件,他擔心遭銷毀沒向醫生說出實情。又因事主在口供中稱曾與被告拖手,法官疑惑二人是否拍拖,事主否認,指稱二人「只是傾偈傾得開心,有少少當係兄妹。」事主作供期間,被告一度在犯人欄內激動喃喃自語及雙眉緊皺。

案件編號:DCCC 37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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