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前年於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發現懷疑爆炸品,其後拘捕五名男子,控以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等五罪,經過高院法官在連續兩日作出指引後,五男兩女組成的陪審團昨日中午開始退庭,惟商議近八小時後仍未有裁決,法官把案押後至今天早上,讓陪審團在法院留宿一晚後繼續商議。
綜合法官的指引,要陪審團考慮本案證據時,不要受到個人情感或道德觀念所影響。案中曾提到被告的政治立場,法官強調這只可作為案件背景,陪審團不應受政治因素影響。法官亦提醒,陪審團需就每名被告面對的控罪作獨立考慮;另外只需考慮法例有關爆炸品的定義,而毋須考慮是否有製成品。
就有關串謀罪,法官指陪審團必須確認眾被告確有協議,是一同製造爆炸品且有意圖去執行,不論他們何時加入或退出,只要有加入便屬串謀製爆炸品。就管有炸藥罪,法官指,控方要證明到三個元素,依次是該些物品是否由被告管有、物品是否符合法例所指的爆炸品定義、以及被告有否合法之目的去管有。法官指每名被告在案中均供稱,有合法理由管有,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法官又指每項控罪提及的爆炸品不止一種,若確定控方證明到其中一種符合該三個元素,便應裁定該罪罪成。
陪審團昨在退庭期間,曾就「管有」一事作詢問,包括如有被告否認管有該些物品,是否仍需考慮另外兩個元素;以及考慮是否有合法目的管有時,可否參照庭上無爭辯過的專家報告內容。法官指示,陪審團需一個接一個去考慮三個元素,如認為控方證明到該三個元素,便要裁定罪成,至於專家報告方面,如確信內容真確便可作為參考。
五名被告依次是陳耀成、鄭偉成、彭艾烈、胡啟賦及文廷洛,五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另外陳、鄭、彭首三名被告則另被控一項或兩項管有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 4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