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喺三年前衝擊政府總部,早前被法庭改判入獄六個月,按現時選舉條例,佢未來五年都不得參選。
眼見二○二○年換屆選舉隨時無份,黃之鋒再演一次「司法覆核」戲碼,繼上次挑戰年滿二十一歲先可參選立法會嘅規定失敗後,再鬧監禁三個月以上就五年不得參選嘅限制唔合理。咁唔死心,可見佢恨做立法會議員恨到發燒,為咗自己能夠參選,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黃之鋒預告今日會同服刑中嘅眾志常委林朗彥,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時選舉條例內,監禁三個月以上便五年不得參選嘅規定係唔合理。對於被判囚六個月,目前保釋等候上訴嘅黃之鋒而言,有關要求猶如為佢「度身訂造」,佢為自己鋪路參與下屆立法會選舉嘅意圖路人皆見。
其實今次並唔係黃之鋒首次欲以司法覆核幫自己參選鋪路,佢喺舊年二十歲時,就曾經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將參選立法會嘅年齡限制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但最終被高等法院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