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於○九年八月以優惠價,向上市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出售公司優先股,涉藉此誘使許在商業決策上偏袒他,黃因而被控行賄罪。控方昨日在區院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被告黃英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只向法庭呈交包括梁愛詩、鄭耀棠、藍鴻震及梁乃鵬等十九人替他所撰的品格證明信,以及大疊捐款予慈善機構的紀錄。法庭將案押後至十一月二十七日讓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
控方昨在庭上播放被告黃英豪(五十四歲)跟廉署會面的錄影片段,被告表示當時許浩明(已故)幫忙做了許多事,而且對公司有承擔,故此給予許優先股作為獎勵。
被告又解釋,若直接由公司分予認股權給許,會令公司帳目即時錄得虧損,故此被告是以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簡稱HKRH)大股東的身份給予許股份。被告指,以他理解,他有權這樣做,不需知會董事會亦毋須得到批准,而他近年都傾向以此方式犒賞高級職員。被告並指,股權轉讓會在公司名冊上有記錄,甚至公眾都可以查閱到。
當控方舉證完畢後,由於辯方並無中段陳詞,法庭隨即裁定被告表證成立,由於被告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辯方只向法庭呈交兩個文件夾,一個是品格證明信函,另一個是慈善捐款收據。
替被告撰寫品格證明的有十九人,包括鄭耀棠、梁美芬、梁乃鵬、梁愛詩、藍鴻震、馬逢國、莫華倫、鄧竟成、前證監會主席區偉賢、香港歐洲商務協會會長佳浩士、HKRH執行董事林國興、民安隊處長李樹榮、浸會大學中醫藥學院院長呂愛平、香港律師會副會長彭韻僖、香港雷利計劃主席湯海祥、青年事務委員會成員謝曉虹、浙江大學教授王貴國、北京大學教授于常海,以及宏利保險行政區域總監龍子明。
案件編號:DCCC 19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