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份租約期已滿
原告鄧志剛(譯音),被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入稟狀稱,雙方之前簽訂了兩份租約,根據第一份租約,原告於一四年八月至去年五月期間,以每月廿六萬元的租金,把其中三個涉案地段租給被告,雖然該份租約已經期滿,但被告至今仍未將土地交還。
根據第二份租約,原告於一四年九月至一九年九月期間,以合共三百六十萬元,把另外兩個涉案地段租給被告。政府和城規會於一四年十一月至去年十二月期間,先後就涉案的五個天水圍地段發出警告書和執行通知,由於被告拒絕應原告要求作出糾正,原告決定取消雙方的租約,並要求法庭頒令讓原告收回土地,並要被告一方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2578-7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