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孟加拉男子兩年前陪同行動不便的女友出席勞資審裁處的聆訊,期間他兩度在庭內與審裁官爭執,結果被審裁官裁定「侮辱行為」罪成和罰款五千元。孟漢就此事在今年九月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交代得直原因,指出該名孟漢既然當時已向法庭道歉,事件早應該平息,審裁官再判他有罪是原則上犯錯;另外,上訴庭亦下令律政司要支付上訴人訟費。
案情顯示,上訴人Mahesh J Roy於一五年八月十九日陪女友到庭,審裁官處理其他案件期間,上訴人和女友在公眾席交談,結果為此審裁官與他發生爭執。當輪到處理其女友的案件時,上訴人又不理審裁官警告和指示,拒絕坐下並繼續和女友交談。審裁官遂向上訴人讀出「侮辱行為」罪的法律條文,並報警把他帶到警署。
上訴庭昨判決指,由於上訴人已道歉,審裁官不應再控告他,加上審裁官在裁決時未有考慮上訴人是否蓄意冒犯,亦沒有交代裁決理據,因此判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CACV 22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