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將《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本港立法落實這條全國性法例的工作即將拉開序幕。如何立法、怎樣懲處還沒有眉目,反對派已經出黑招,社民連、大專政關等團體早前已遊行要求廢除該法,並指《國歌法》會剝奪港人言論自由。
將《國歌法》立法扯上言論自由,實在是惡意且毫無道理的抹黑,按這個說法,美國、法國、加拿大等訂立了國歌法或相關條例的國家,其國民均被剝奪了言論自由,其政權都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答案顯然不是!
或者,在長毛等人眼中,在足球賽場上噓國歌、做不文手勢便等於言論自由,但這實在是下三流的看法,家長、教育界甚至球圈人士都不會支持。言論自由是眾人共享的自由,而非一部分人將個人自由凌駕眾人尊嚴、別人自由之上的任性行為,球場噓歌派的自由,憑甚麼凌駕更多球迷、更多市民的自由?道理說不通,激進派便出動抹黑扭曲的歪理、蠱惑人心的口號,誘導、瞞騙市民。只是,這種手法愈用愈濫,背離事實的謬論,也令有關團體及政客更不可信。
其實,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訂立了《國歌法》,這些國家有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也有君主立憲的國家,立法保護國家尊嚴,約束國民在重大場合、重要時刻(演奏國歌的活動)循禮守正,不但成為這些國家國民的一套行為禮儀,亦令國民的凝聚感更強。
事實上,有法可依、明文訂定的國歌禮儀,為外交與社交亦帶來不少好處。世界有如萬花筒,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人民交往日益密切,但彼此的認知與了解未必能夠同步,要避免不同背景、不同文化及不同宗教產生誤解,或不必要的誤會,立法公告是最文明且有力的方法,因此,對《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港人應抱着開明公正的態度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