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佔旺」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涉嫌在旺角執勤時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事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續審,朱經緯繼續自辯。他強調案發時使用合法武力驅散人群,而且當值時政治中立,不仇恨佔領者,只考慮是否有人踰越法律的底線。對於行將退休才被指控襲擊他人,他庭上無奈地說:「如果有得揀,我寧願當日若佢佔馬路,就畀佢佔馬路。」
五十七歲被告朱經緯昨憶述,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晚上,有數以千計的人在旺角聚集,圖重佔馬路,警方需使用合法武力去恢復秩序。他指現場的人被整個群眾影響,做出平常不敢做的行為,有不少旁觀者,下一秒會衝擊警方,認為一般人當時不應前往此動盪的地方。
朱經緯又指,有數百人會一同橫過馬路,「你行過去,我行返過嚟」,並跌下零錢、綁鞋帶和站立,要五、六次轉紅綠燈,人群方可散去。他指,面對「人肉阻礙」,警方開始時勸喻,之後推人群過路,後來限制人群過馬路,最後警方更封鎖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的過路處。
至於案發地點、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有逾四百人聚集。至十時半,有下屬匯報「嗰邊出事」,被告發現有人衝擊警方防線,遂和同事前往增援。有警員揮舞警棍,朱經緯亦手持警棍防備。他評估後,決定使用武力驅散人群。他指自己真誠相信,不使用武力不能達到目的,並指《公安條例》等賦予他權力作出驅散。
庭上播放案發的片段,顯示朱經緯用警棍打了四人。朱解釋,他作為行動中最高級的警員,要確保行動完成;他指當時在事主鄭仲恆(廿八歲)前面的三名男子,近乎沒有離開,他用警棍打首兩人的背包,解釋自己只是裝腔作勢,給予壓力令對方離開。朱指第三人亦抗拒離開,他遂向該人的腰「使用」警棍,但指「(警棍)頭少少掂到落去,睇落好快,但其實好輕(力)」。
朱經緯續稱,事主向另一名警員做出侵略性動作,挑戰對方;朱在庭上示範,事主的身體向前移動,並向右傾。朱指自己揮棍「好似好快、好狠,但點到即止」,力度屬中等。他更稱,打頸屬致命的攻擊,因此他是擊打事主背部,而非事主供稱的頸部,否則他或會在高院受審,未能退休。
被問及加入警隊卅五年,在退休休假前三星前才牽涉本案,他會否感後悔。朱經緯不諱言,若預料會因執行職務而被控,他寧可任由人群佔路,又或者申請不參與警方當時的行動。他又指,警員在整個佔領行動中所使用的武力,都很克制。
案件編號:ESCC 191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