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製彈案 控方:陪審團應以環境證供裁決

【本報訊】警方前年六月在西貢蠔涌亞視舊廠房發現懷疑爆炸品一案,昨在高院展開結案陳詞。控方指,無任何直接證供指控案中五名被告,但本案有強烈的環境證供令陪審團可裁定他們罪成;控方又指,陪審團應以依賴警員目睹的事及發現的爆炸品原料,來考慮五人有否參與製造及管有炸彈。

案中五名被告被控串謀製造炸藥及管有炸藥共五罪。控方昨指,控方毋須證明五人確實製造了炸彈,只須證明從他們處發現的原材料最終可導致引發爆炸即可;控方又指,各被告均有不同的環境證供指證他們,據警員供稱,裝有製作煙霧彈原材料的膠箱是由首被告拿到亞視舊廠房,膠箱直至被檢獲一直放在廠房,該處人迹罕至,早上有保安把守,質疑會否有可能被人調換成裝有煙霧彈材料的膠箱。

辯方稱合法管有化學原料

控方續指,次被告鄭偉成及第四被告胡啟賦均曾出現在涉案廠房,警員又目睹廠房有光及白煙;第三被告彭艾烈的手機內有提及要用該些材料製造煙霧彈,彭自辯時聲稱疑是線人的男子要求他製造煙霧彈,但控方質疑指,彭指該男子曾向他示範製造煙霧彈,故何須借助彭的手再製造;而第五被告文廷洛於錄影會面承認他們數被告有在舊廠房製造煙霧彈,且曾成功研發「十個八個」煙霧彈,均是有力環境證供。

陳耀成的代表律師則指出,辯方會以各被告是合法管有該些化學原料,且有合法用途作抗辯。律師又指,警員只稱片場找到的膠箱與陳拿着的類似,律師根據警員描述的膠箱尺寸再做一個,發現與警方檢獲的膠箱完全不同,亦無人見過陳曾打開膠箱,膠箱內有甚麼根本無人知道,膠箱放在廠房多日,可能有人打開過膠箱放進物件,加上警方於陳家門外找到的爆炸品原料與膠箱內發現的完全不同,故沒證據證明陳有份製造爆炸品。

案件編號:HCCC 4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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