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案中事主鄭仲恆在事發後兩日接受私人執業醫生袁煦照驗傷,控方昨傳召袁醫生作供,袁稱,他替事主驗傷發現其右手肘、右腳及左頸背有三處長二至四厘米的輕微紅腫或瘀傷。控方要求袁看事發時的新聞片段,又展示案中被告使用的同類警棍,袁重看片段三次後表示,無法肯定事主的傷勢是警棍造成,並指片中顯示事主背部遭警棍垂直擊中,但其傷痕是橫向,惟袁亦承認單從片段「有啲困難去睇支警棍究竟落邊個位」。
辯方大律師在盤問袁時,一度將警棍大力打落律師桌上發出巨響及令文件落地,以示範揮棍力度,但此舉遭裁判官批評:「我覺得你無需要咁做。」大律師向法庭表示歉意,並問袁若以事主形容的「中至大」力度擊中,理應有更嚴重傷勢,袁表示同意。
辯方在控方傳召所有證人後陳詞指,控方舉證存疑,一度要求法庭下令被告毋須答辯並釋放;辯方指事主證供有誇大及前後不一情況,證人袁醫生亦表明無法確定其傷勢是由警棍造成,故控方最多只能證明被告對事主的後背位置造成「撞擊」,而非控罪所指的「實際身體傷害」。控方反駁指,相關片段已顯示被告用警棍打中事主後頸,亦拍得事主被打後用手掩着後頸,事主兩日後求診頸部仍有瘀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