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本地立法只是時間問題。當然,沒有人會天真地相信落實國歌法就能培養港人的家國情懷,打擊港獨氣燄,事實上,《國歌法》能否建立權威,關鍵看當局是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反對派對國歌立法氣急敗壞,一味吹毛求疵。有人公開聲明反對,藉口是「愛國毋須立法」;有人聲稱不識普通話,用鴨脷洲口音唱國歌是否違法;有人問,聞國歌而起立,但翻白眼是否不尊重;有人質疑,過馬路時聽到國歌,是否佇立不走;有人不忘拉布策略,建議當局以「白紙草案」諮詢公眾;還有人事先張揚要「公民抗命」,不會讓當局順利推動國歌法,如此這般,總之就是胡攪蠻纏,千方百計挑戰國歌法,測試當局忍耐的底線。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反對派眼中從來只有兩制,沒有一國,仇視國歌法是其政治立場決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難預料,國歌法本地立法期間勢必再生事端,即便完成立法程序,各種挑戰也將層出不窮。國歌法引入香港被視為一柄尚方寶劍,然而,寶劍再怎麼鋒利,存而不用或僅僅掛於牆壁當裝飾品,遲早都會生銹蒙塵,只有勤於磨礪,敢於試刀,真正發揮斬妖除魔的功能,才能以儆效尤。
不能不說的是,尊重國歌等於尊重國家與民族,不僅天經地義,而且是放諸四海而皆準。最近美國有兩段相關新聞,一是美國總統特朗普有次在國歌奏響時,右手插在褲袋裏,立即被其夫人提醒,右手要放在胸前以示尊重;二是美國運動員為抗議特朗普,播放國歌時行下跪禮,儘管下跪並非對國歌不敬,但仍然備受批評。至於被指不尊重國歌而被判刑的例子,在民主社會亦並非罕見。本港反對派言必稱國際標準,而國際標準往往就是美國標準,但在國歌立法方面卻換了一副面孔,顯然是雙重標準。
一個巴掌拍不響,反對派之所以公開藐視及牴觸國歌法,完全是被縱慣、嬌壞。港府姑息養奸,早就備受詬病,佔中案發生三年多了,被檢控的多是魚毛蝦蟹,反觀搞手兼金主至今逍遙法外,這等於告訴大家,只要幕後有外部勢力撐腰,港府就會投鼠忌器,無奈其何。另一方面,司法掌握在別人手中,「警察拉人、司法放人」的一幕時不時上演,以國旗法為例,立法近二十年來一再被人挑戰,但最多僅判刑數月而已,與法例規定的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相差甚遠。還有,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早前在眾目睽睽下倒插國旗,最終僅罰款五千大元,不痛不癢。違法零成本或者成本極低,與其說是阻嚇,不如說是變相鼓勵。
還是那句話,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港府繼續畏首畏尾,有法不依,莫說國歌立法,就算二十三條立法也是徒勞無功,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終將淪為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