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聲稱未進行本地立法前不會執法,但部分人大及政協已經明言,一旦完成本地立法,在街上聽到國歌也要即時停步肅立;而京官亦指明必定在中小學加入相關課程,結果又引起反對派及部分網民反彈,認為這是限制言論和思想自由云云。
其實,國歌法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在街上突然奏起國歌的機會不大,所謂要立即停步不過是較極端的例子而已。眾所周知,國歌法立法的目的是培養港人對國家的尊重,而國歌一般只會在隆重場合或節慶活動才奏起,只要不是存心侮辱國歌,從寬執法的機會相信高於從嚴,實在毋須過慮。
至於說國歌法限制言論和思想自由,更不知從何談起。要知道,言論自由並非沒有底線,更不是任意妄為的遮羞布,每個國民都必須尊重國歌,這絕非限制思想,而是國民責任,噓國歌、惡搞國歌明顯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如果立法後依然有人肆意違法,坐監也是咎由自取。
香港有些人十分奇怪,明明是中國人,偏偏不肯承認是中國人;明明香港已經回歸,還癡心妄想英國會再次君臨;明明尊重國家是全世界的鐵律,卻硬要反其道而行,甚至以挑戰權威為時尚。正如有人所說,這又不滿意,那也不喜歡,大可移民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