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逾三百萬元豪華裝修,被廉政公署首次引用「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起訴,但案件經兩次審訊,陪審團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控罪會否第三次重審,備受各界關注。主審法官陳慶偉下令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下午在高院再訊,預料律政司是否就控罪重審的決定揭盅。
有法律學者分析,若然一宗案件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仍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再次重審與否的關鍵,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控罪非常嚴重,二是控罪的證據在客觀上仍然非常有力。有大律師早前亦指,律政司決定案件是否重審必須考慮三項因素,包括證據是否足夠,若定罪機會較高,則應重審;二是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公帑是否值得運用;三是重審對被告是否公平。
資料顯示,案件多次重審在香港並非先例,有一名內地婦於二○一一年涉嫌將三點四五公斤、市值三百五十萬元的海洛英暗藏於兒童故事書中,企圖偷運到香港,她最終被海關拘捕並被控販毒罪,在四年間經歷五次審訊,終獲判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