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而解散,律政司會否就控罪再提出重審,備受各界關注,但法例沒有規定案件重審次數。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案件會否再重審,對於控方而言,較有力的理由包括法官是否正確引導陪審團,以及案件性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等;而辯方一般會以重審對被告在財政和精神上構成重大壓力為由,要求終止聆訊。
有資深大律師指出,雖然連續兩次陪審團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的情況罕見,但本港法例沒有規定案件重審次數,故控方理論上可無限次提出重審,而法官亦無權拒絕,必須再次甄選新一批陪審團,惟辯方可申請終止聆訊,屆時由法官決定是否接納。根據《基本法》,任何人均不得干預律政司是否提出重審的決定,而律政司的決定需考慮「檢控守則」,例如繼續檢控對公帑運用是否得宜、案件勝算多大、對被告是否公平等。
大律師陸偉雄亦指,雖然被告的身份和職位,不應成為控方繼續檢控的考慮因素之一,但今次案件的控罪是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故須有特殊考慮,「一般人唔會做到特首,係干犯唔到呢條罪」,故他認為律政司不能輕易與一般案件的重審考慮作比較,必須仔細研究今次案件的嚴重性。陸又指,兩次審訊的陪審團均未達致大比數裁決而解散,控方不應進行第三審訊只是慣例,控方如堅持提控,可申請再重審,但應交代堅持重審的理據。
律師梁永鏗則指出,決定重審的因素甚廣,控方或會提出包括法官是否正確引導陪審團,以及案件性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等;而辯方一般會以重審對被告在財政和精神上構成重大壓力為由,要求終止聆訊。
其實案件多次重審在本港並非先例,有一名內地婦於一一年涉嫌將三點四五公斤、市值三百五十萬元的海洛英暗藏於兒童故事書中,企圖偷運入港,她最終被海關拘捕並被控販毒罪,在四年間經歷了五次審訊,當中就涉及陪審團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以及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