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控罪會否第三次重審,備受各界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決定一宗案件應否重審,取決於證據、公帑運用及公平三大因素,過去亦曾有案件進行五度審訊。有立法會議員指,由於曾蔭權正就另一控罪提出上訴,而申請重審則有時限,故律政司可先申請重審,然後申請暫緩,再視乎曾蔭權上訴結果,再決定是否啟動重審。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他指出,若一宗案件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仍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是否重審,但必須考慮三項因素,包括證據是否足夠,若定罪機會較高,則應重審;二是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公帑是否值得運用;三是重審對被告是否公平。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若重審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按普通法慣例,除非有特別例外情況,否則案件不會再重審,相信案件會告一段落,因重審會令被告面對很大壓力,又會增加律師費開支。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案件重審與否並無明確準則,當中考慮因素廣泛,例如需視乎案情性質是否涉及重大社會公義、解散陪審團原因、是否有新證據,以及被告是否就相關控罪已被判刑等。就曾蔭權案而言,他指出,曾正就另一項定罪提出上訴,由於申請重審有時限,故律政司可先申請重審,然後申請暫緩,再視乎曾就另一罪的上訴結果,再決定是否啟動重審。
本港過去曾有案件經過五次審訊,一名內地婦於一一年由馬來西亞乘飛機抵港,被發現涉嫌將三點四五公斤、市值三百五十萬元的海洛英,暗藏於行李內的兒童故事書之中,意圖偷運入香港,結果被海關拘捕,她之後被控販毒罪,更罕有地在四年間先後經歷五次審訊,終獲判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