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警務人員於一四年期間,涉嫌將該年發生的一宗黑幫謀殺案之機密資料洩露予一名男鋼鐵商,三人事後被檢控,案件昨於區院續審。參與監視行動的廉署人員供稱,用以辨認案中目標人物的相片在行動後,已交回予負責案件的調查小組銷毁,控方其後解釋指這是廉署慣常做法。惟法官聞言大感驚訝及不滿,質問為何銷毁相片「方便他們(廉署),但對法庭卻沒有好處」!官更質疑有關做法,是否能凌駕全港市民的權利。
廉署女證人顧美芸出庭作供指,在一四年十一月五日展開行動前,上司派發三張目標人物的相片予她,以供辨認。其後她被指派往上水監視,她見到有四名男子在北區醫院步出,當中兩人是目標人物,她尾隨並見兩人登上一輛白色私家車後,她通知上司。
期間法官葉佐文問她,該三張用作辨認的相片之下落時,顧表示在行動後,相片已交回上司並銷毁。法官訝異指,正常應把相片保留以備呈堂,質疑廉署為何銷毀相片。控方解釋因涉及數十次監視行動,而有關相片的源頭均來自入境處相片;由於每次行動均會提供新複製的相片,廉署以為不用把行動用的相片保留,又指這是廉署的慣常做法。
法官不滿意此解釋,反問控方,法庭如何能判定其現時呈堂的相片,就是當日用來辨認的相片?而辯方又如何能核實相片、甚或是如何假定呈堂的相片當中沒有錯漏等。法官直指廉署的做法可能「方便他們,但對法庭卻沒有好處」。法官亦質問控方是誰決定銷毀相片,並認為該人有責任解釋。
至於辯方盤問顧時,指她事後在記事冊及口供中,沒有詳細記錄她所觀察的目標人物特徵,如身高、髮型等均無提及,質疑她在「咁短」時間內觀察,有可能把隨行人士混淆做目標人物。顧強調,這是她首次參與的行動,故印象深刻;並指兩名目標人物的衣着與隨行者不同,她能清楚認到,亦能記下人物的相關特徵。
法官遂「考一考」她,着她在庭上說出有關特徵,約一小時後再叫她覆述有關特徵,惟她未能完全列出首次所述的特徵。她解釋因事隔三年,現時回想或有不準確的情況。
三名被告是警員李潤福(四十七歲)、警署警長葉國良(五十歲)及商人洪偉明(四十六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編號:DCCC 6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