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說明條例》283宗定罪

【本報訊】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二○一三年七月開始實施,海關至今年九月為止共檢控了三百一十一宗違反該條例的個案,涉及的人士或公司數目達三百七十八個,重複再犯而被再度檢控的個案則有九宗。其中被定罪的個案達二百八十三宗,涉及人士或公司三百卅一個,卅五人被判入獄,最高被判囚半年;另有十七人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八十四個人或公司被判罰款。九宗個案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最高被判囚半年

在上述定罪個案中,被判即時入獄者刑期由十四日至六個月不等、被判監禁但獲緩刑者,刑期由監禁十四日(緩刑十八個月)至監禁八個月(緩刑兩年)不等,判罰款者罰款金額由五百元至十五萬二千元,判社服令則由六十至二百四十小時不等;另有被告被判處感化令或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提問時,指海關會繼續積極執行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從不同層面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亦會因應實際情況,如不良營商手法趨勢、投訴種類及數字改變等,進行試購等針對性執法行動。

而在內地十一長假期間,海關已加強執法及巡查,如到旅行團安排的購物點及熱門旅遊購物區的店舖,向旅客、導遊及商戶派發傳單,加強宣傳,又主動巡查在港舉辦的大型展覽會,而「快速行動隊」亦盡速處理及跟進涉嫌違例的舉報。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海關負責執行條例的人手編制為一百九十人,一七/一八年度涉開支九千二百八十三萬元。海關會適時靈活調配內部資源和檢討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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