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辯雙方其中一個最大爭議點,是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租務協議。雙方在陳詞中對此租約的說法大相逕庭,控方直指整個租務協議都是假局是煙幕,那些由曾太交給廉署人員的租務文件都是假的,是在恐慌情況下製造出來。辯方則堅稱是如假包換的租務協議,而根據協議內容,三百多萬元的裝修費,已反映在一年八十萬元人民幣的巿值租金之內。法官陳慶偉特別指導陪審團,要裁斷曾蔭權是否有罪,判斷這份租約的真偽是其中一個關鍵。
針對裝修服務能否被視為利益,陳官首先介紹在《防止賄賂條例》中,清楚訂明「利益」包括禮物、服務、貨品等,故陪審團應不難斷定,深圳東海所提供的裝修物料及家具,包括地氈窗簾以至健身器材大電視等、以及何周禮所提供的室內設計服務,都可視為利益。
然後,陪審團要裁定曾氏夫婦接受這些貨品服務,究竟是租務安排抑或是賄賂,而要判斷是否租務安排,便要考慮租約是否真的存在。陳官指這可循若干方向考慮,例如曾太向廉署交出看來是東海花園的租約、租務協議及租金收據這三份文件,但就無任何證人出庭作證,去證明文件內容屬真確和確實是在一二年二月廿一日當天簽署。
陳官亦指出三份文件不僅在內容上有出入,而且租約及補充協議是以簡體字寫成,收據就用上繁體字,或令人懷疑三份日子相同的文件,究竟是否確在同日由同一班人簽署處理。況且在深圳東海發出租金收據的這天,廉署並無找到曾氏向東海支付八十萬元人民幣的紀錄。證供亦顯示,一二年二月東海花園一事被抖出後,只有曾蔭權自己說有租約,雖然何周禮曾指在鄭經翰說服他接下工程時,聽過曾蔭權是租客這說法,但他聽回來的這個資料,在法律上並不能成為證明曾、黃之間有租務協議的證據。
對於辯方在陳詞時,力陳曾蔭權所付的八十萬元人民幣,是正當合理的租金水平,因為得到曾蔭權入住單位,物業形象便能獲提升,故業主黃楚標花巨款去裝修亦有得益;但陳官提醒陪審團,在考慮辯方說法的同時,要不忘曾蔭權說過他要搬到深圳,就是要過平靜生活,他亦對黃楚標願意低調處理表示欣賞。